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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安全制定的规则制度

时间:2014/4/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明确有关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便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便于全社会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特制定〈某某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校车及其管理实行补贴措施。

对购买学生专用校车每年补贴300万元,但每台车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格的20%,购较多时,300万按车价总和摊配。

对学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实行补贴每年200万元,每个座位每年不得超过500元,每台车每年不得超过1万元,车辆较多时200万元按总座位摊配。

对各乡镇、办事处校车管理办,每年补助办公费用5万元,但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依照考核办法扣除。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召开本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行政村、家长代表会议,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与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成立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需要成立校车管理公司的,可以向县政府申请成立校车公司,并依照公司管理办法登记注册。

(明确工作责任)

第四条 县政府责任分解:

县政府主管责任:依法制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资金补贴方案,审核各乡镇办事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指导、考核、评定各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审核全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在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的情况下,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乡镇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努力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1、      县政府领导责任分解,县政府主管行政工作常务副县长是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教育、公安、交通的副县长按顺序是第二、三、四领导责任人。

2、      县教育局是第一责任部门,公安局是第二责任部门,交通局是第三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各自履行自己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3、      责任部门根据领导分工确定主管领导责任,分别是:教育局主管综治的副局长、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副局长、交通局分管运管的副局长。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责任分解

一、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每学期的集中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打击取缔违规接送车辆、勘验通校道路状况并发布通行状况通告,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危险路段安全隐患,完善通村公路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加大通校公路建设力度,确定学生上下点并报县校车办备案,维护接送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牵头组织处理接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二、乡镇、办事处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三、乡镇工作责任分解:

1、乡镇、办事处主管行政行政 副职是乡镇第一责任领导,主管教育、公安、交通的行政副职分别是第二、三、四责任领导。

2、部门责任,中心学校是第一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有交警中队设置的交警中队是第二责任单位,中队长是第二责任人,无交警中队设置的派出所是第二责任单位,派出所长是第二责任人,有交管站设置的,交管站是第三责任单位,交管站长是第三责任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明确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要求:

1、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车辆依照维修保养,接受交通局组织的每季一次的维修保养技术检查和交警部门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安全技术检测,督促车辆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2、组织驾驶员接受审查,接受安全培训,接受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队伍技术品德可靠、职业素养不断进步。确保驾驶员一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驾驶校车。

3、对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确保正班、正点,在上下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接送,确保车辆不得超员超速,确保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确保及时应对并消除安全隐患。

4、确保学校、幼儿园教师在校、园门口上下点接送学生、幼儿,

5、通过行政村、社区督促家长配合学校幼儿园到家门口附近上下点接送学生,确保建立安全秩序。

以上五项工作,包括公路管理,都应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需要县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

(车辆准入方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接送车辆。

1、义务制教育用车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保障体系,能够购买专用车辆的一律依照第二条的规定给予补贴。对于不能购买专用车辆,确保接送中没有超员违法行为的,乡镇、办事处可以组织资金补贴,县政府在第二条规定的资金范围内,对杜绝了超员违法行为的乡镇、办事处,可以参照专用车辆给予补贴。

2、义务教育接送车辆一律办理校车标识,喷涂统一油漆。

3、义务制教育接送车辆驾驶员一律经公安交警大队核准后方可驾驶校车(接送车辆)

第八条 幼儿园接送车辆

1、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政府提倡监护人骑自行车接送幼儿,家长可以由幼儿园牵头组织团购,政府对确实用于接送的自行车每台给予补助200元。欢迎社会力量对于团购接送车给予捐助。

2、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一律由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审批发证,报县校车安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办事处可以组织志愿者接送(包括幼儿园免费接送),可以购买专车统一接送。统一接送总人数超过5人时,应该购买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接送。

3、幼儿专用校车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各项技术参数应当全部符合国家幼儿专用的标准,不是制造厂家投机取巧制造的所谓“幼儿专用校车”。

4、对同一幼儿园接送幼儿确实有困难的幼儿超过5人的情形,县政府在政策上鼓励幼儿园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车辆,但在资金补贴上专项资金优先补贴义务教育接送车辆,总资金在补贴义务制教育没有节余的情况下,对于幼儿接送专用车可以给予补贴。

5、各乡镇办事处对于现有的幼儿接送车辆在过度期内是否保存,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应尽快取消非幼儿专用校车的接送,对确实需要保存现有接送车辆接送的,应与车主签订限期退出合同,退出之前各乡镇、办事处组织车辆喷涂统一的油漆及标志,确保其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驾驶员的条件,并经县公安交警大队核定、登记,在驾驶员证上注明。

6、各乡镇、办事处对于现有车辆的退出要做好思想工作,协调有关关系,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应该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的要求给予法律方面的配合。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对于继续运营的原有幼儿接送车辆在限定退出期限内也要根据乡镇、办事处的要求给予法律支持,协助各地及时消除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确保正常运营秩序。

7、现有幼儿接送车辆(非幼儿专用校车)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

第九条 县校车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校车驾驶人”进行校车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全县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开展校车通行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必须依照要求履行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全县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开展乘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全县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进行依法治理。

第十四条  以上九条至十三条内容,各部门、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校车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实施的工作方案,报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