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中文化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差异化
时间:2014/4/23
一、将伦理揉进管理
管理本身具有伦理性。哈罗德•孔茨认为,管理的本质是协调,使个人的努力与集体目标协调一致,而协调的功能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如何正确处理利益关系正是伦理研究的范畴;管理的核心是决策,决策必须考虑到社会分析和伦理选择。管理的伦理属性要求管理活动必须做到管理与伦理的有机融合,要求展示出人性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的尊严、实现人的最大价值。
因此,学校管理者应该遵守以下最一般的管理伦理原则。
1.公益责任原则
由于学校管理的特殊性,追求公益是学校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代表社会履行向公民提供教育服务的崇高义务,教育所培养的应是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教育主要是公益性事业,它的目标不是赢利,而是为未来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教育者以及教育对象都是有血有肉的人,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公益责任原则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性。
2.公正平等原则
从管理伦理学的角度看,公正可以表述为人、社会和组织相互关系的合理状态,它所反映的是个人和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利益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整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分配和社会秩序的安排符合公平合理的尺度。平等的含义是“同样情况下应当同样地对待”,平等是公正的外在形式表现,它涉及人类生存和生存质量。平等原则是指权利平等原则,具体包含基本权利平等、自由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平等、互利平等。在学校管理中坚持公正的原则,首先就是要坚持师生的人身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次还要建立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3.人道原则
即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应该善待人、爱人,把人当作人来看待。学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管理者应该高度注重人道原则,首先,将师生视为学校管理活动的最高目的。学校管理不是纯粹的教学管理活动,更是一种洋溢人文色彩的活动。不是为了管理而管人,而是为了人——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发展才去管理。在学校管理的实践中,管理者容易陷入削足适履的误区,认定人是围绕管理转的,即使管理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仍强迫师生们去遵循。其次,要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我国已经加入一系列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等,有义务保障本国公民充分享受人权,制裁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是全社会尊重人权的基础,如果学生在学校受到的是不尊重人权的教育,那么在将来也不会尊重他人的人权。但目前我国学校教师的人权意识比较淡薄,据一项“学校教师人权意识调查”显示,有六成以上老师同意为了管教需要,家长或老师可以体罚学童;近五成四老师同意家长为了解孩子,可以检查孩子的信件与日记。当然,不但要尊重学生的人权,也要尊重老师的人权。社会上侵犯教师人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第三,要保护人的个性。没有个性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独特的个性、独立的人格、独创的精神是孩子们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基准。过去,学校管理制度强调整齐划一,按一个模式培养人才,剥夺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的可能性。尊重学生,就是承认并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形成学生健康的个性创造条件。学生的个性要保护,教师的个性也要保护。教师是一特殊的知识群体,其教育背景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自尊、自信而又独立的个性。学校领导者要理解并宽容教师的个性,并为他们创设可以舒展个性的宽容的空间。只有良好个性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良好个性的学生。
4.自律原则
制度化的规范属于“他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加的约束和支配,主要依靠利益来控制人的行为。自律则是人们内心自我的自觉约束,它把外在的规范要求内化为心中的需要和行为法则,反映了主体内在的精神要求。自律是伦理区别于其他硬性规范制度的标志,是道德存在的根本依据,也是伦理道德在管理活动中发挥独特的调节力所在。所以,学校管理的伦理化追求必须包含自律。某小学在教室和老师办公室安装教学管理评估仪(通过一整套摄像仪器)的做法,引起了大部分师生的强烈不满。校方对此却不以为然:“谁一天有工夫听他们在说什么!就算是听了,也没啥,谁让你不好好上课胡说呢!”这种做法表明管理者对师生连最基本的信任也没有。如此偷窥,如何培养师生的自律意识呢?即使在严密的监控下循规蹈矩,但背过猫眼或监听的“耳朵”又会如何呢?
二、让道德领导学校管理
1.基于道德权威的领导
传统的领导者权力一般来自两种“世俗权威”:一是职位或者法定权力,即强硬、有力而直接的科层领导方式;二是借助人格魅力和圆熟的人际技巧的人际领导方式。传统的领导方式虽行之有效,但缺乏恒久而深入人心的感召力。卓越的领导者深谙如何构建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的信任共同体以及融洽相处的人际环境,他们的领导力在于通过与“世俗权威”相对的“神圣权威”(即道德权威),通过自身的善德行为来培养被领导者的善德行为。道德力量具有巨大的感召力,道德领导以道德权威为基础,领导者出于为正义与善的责任感与义务感而行动,因而也获得成员为正义与善而做事的回应,自然就会表现优秀而且持久。美籍日本管理学者威廉•大内的Z理论很有说服力。这一理论以“社会人”为假设,注重管理中人的作用,注重道德因素在管理中的作用,把管理置于道德调节的基础上。
管理的重心是对人的管理。人对工作要有意义感和尊重感。教育属于“良心活”,更多地依赖于人的意义感和尊重感,光靠规范或物质奖励不一定有用。大量的事实证明,学校领导者给予教师物质奖励,确实能激发师生员工们外在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当这种物质刺激不再有诱惑性时,下属便失去了内在的激励动力,更无法超越平凡去创造卓越。这其实是忽视了道德领导的激励方式。在学校管理中,道德领导就是通过自身美好的德行感染师生培养美好德行的潜力,使他们建立共同的奋斗目标,并在他们共同追随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和责任感的强烈驱动下,自愿地把学校建成融合公正、善行、自由、尊重、承诺责任的有德行的学校。
2.来自崇高的激励——不令而行的魔力
是什么激励人们作出异乎寻常的努力,成为创造卓越神话的人?义务主义和功利主义者之间一直展开古老的争论。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类生来自私,人们的动机无非是最大程度地获取自我利益。义务主义者则将责任和他人利益放在道德判断的首要地位。其实,人们的行动和决定既考虑责任和义务,也受自我利益驱动的影响。在一个组织中,这两者时常会发生冲突,哪方面占上风,往往取决于领导者的道德品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管理者不能只靠行政命令,而要“以德服人”。管理者应该明白,用德行作为管理的权杖会产生不令而行的魔力。
3.学校道德领导的秘诀
秘诀之一,学校领导通过修炼养成美好的德行。因为以身示范是最好的管理手段。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正义,才够资格称为道德领导。反之,自身不正焉能正人?秘诀之二,在学校中建立共同体规范。以往对学校的隐喻一般是把学校当作传递知识、生产文凭的场所,在这种隐喻下,人们被动地接受学校的控制。如果学校的形象转变为学习共同体,那么学校师生间的关系就变成相濡以沫的共生团体,而这个共同体所具有的规范,便很自然地成为了全体成员认可的行动指南。加利福尼亚科佩罗波利斯的校长安•伦纳德总结了她的领导方式:“运用分享式领导,着重强调追随一种愿景而不是追随一个人。”她努力创建共享的价值体系,并将学校的工作与这个共同体的核心联系起来。秘诀之三,培养是非判断能力,鼓励道德追求。当一个团体内部失去是非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时,就会出现是非不分,不知荣辱的现象,道德便根本不能起领导的作用。因此,学校领导者要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发扬道德的导向功能,以保证邪不压正。
三、让学校管理体现法律尊严
我国长期受封建主义“人治”制度的影响,“以政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代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识。各类校园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不通晓法律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心身时常遭遇侵权伤害却无法律防范或保护自己的意识;而教育机构,也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加强教育普法、教育守法和依法治教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让学校管理体现法律尊严,以下几条原则是相当重要的。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的字面意思是法律优于行政权;实质是指行政应受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这个原则当然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和教师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从而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某校几个学生被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该校立刻向全体师生通报,并禁止这几名学生继续上学,让其回去治疗。从表面上看,学校为了隔离病毒,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学校的做法却是错误的。一是校方将学生病情通报全校,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二是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即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可见,该校的这一举措明显与法律相违背。
2.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如德国规定学校管理中涉及基本关系包括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必须保留给法律作出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进行细化,不得自行创设新的规范。而其他如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工作)关系,可以由学校规章制度自行决定。就台湾和内地的研究现状来看,一般认为,学校的退学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也会改变学生在学校的身份,因此,学校对学生强制退学需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以此规范和约束学校的退学权。
现在,有不少学校把罚款作为一种管理学校的方式纳入学校管理制度。轻则以罚助教,重则以罚代教。哈尔滨香坊区一中学教师规定重金奖励告密者,凡举报一名违犯纪律的同学,被举报者罚款5元,举报者提成3元,留2元当作班费。这个政策一宣布,整个班人人自危,生活在互相告密的恐怖之中。这位老师大概不知罚款权只能由法定的职能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定的罚款都是乱罚款,属违法行为。
3.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在某些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呢?这就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故意地为难、看管学生,更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其次,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过滤不相关因素。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的成绩、表现,以及本人的意愿等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性格、家庭背景等则属不相关因素。最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