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教育界长久以来的共识问题已被提升到国家政策层面,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促进教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更有利于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教师流动的内涵
教师流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师流动是指由于某种动因,教师资源从教育系统流出或在学校间重新配置的过程或现象。在这里,教师流动不完全局限于学校,而是包括了职业外流动,即教师脱离教育领域,彻底放弃教师职业,流向其他行业;也包括职业内流动,即教师在教育系统内部各学校间的流入和流出。狭义的教师流动特指在学校范畴内发生的,教师在不同学校间互相移动的状况。
当今时代,我们广泛关注的是狭义层面的教师流动,尤其是城乡区域间的教师流动,而且是遵循国家政策而实施的教师双向流动政策,总体上来说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以往单纯向上流动的教师个人行为。
二、教师流动的现状
自纲要规定实施教师、校长流动机制以来,全国各省市地区因地制宜,逐步探索并制定了相应的教师流动制度,以促进本地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当今社会广泛流行的“择校热”问题。
然而,一项改革是否合理有效,不仅是要制定严密的政策或制度,最重要的是必须针对相应的政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并保证各项措施的切实执行和落实。但从当前义务教育总体状况来看,教师流动只是口号喊得响亮,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达到国家制定这一政策的本原目标。教师流动仅仅停留在规定的层面,关于如何有效执行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教师流动的障碍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教育纲要中提出“教师和校长流动”这一问题并作出相应规定并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具有历史现实意义的。农村教师严重流失、择校热愈演愈烈等现象导致了国家教育的畸形发展;因此,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教育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程,其中涉及到了教育的多方面因素,包括教师、学生、教育机构等等。其中,教师是教育的主导者,以教师队伍的改革促进教育的完善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保障城乡孩子享有同样的教育资源是解决众多教育问题的重要条件和有力措施。然而,长期以来教师职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阻碍了教师流动这一先进政策的执行。关于这一政策是否合理及如何有效实施的质疑不断涌现。
(一)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政策推进的细节方面还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
比如教师流动所牵涉的教育公平问题、流动教师与流入学校的文化冲突问题、流动教师的绩效考核问题、家长与学生对流动教师的适应与沟通问题等。
(二)教师流动缺乏合理有效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教师流动应符合怎样的硬性条件,流动年限是否确定,流动期间教师的经济利益、家庭生活等方面如何保障,符合流动条件却能逃避流动的暗箱操作现象如何杜绝等,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配套的管理监督措施。
四、如何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针对教师流动的种种质疑和问题,要使教师流动变被动为主动,使流动带来的不是“被迫感”,而是心情舒畅、工作卖力,就必须建立健全教师流动机制,用配套的保障措施来实现这一远大的目标。
(一)转变管理观念
俗话说,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为了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首先应该进行观念的转变,主要包括建立并广泛宣传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体系,要求管理者改变管理理念,视教师为“系统人”而不是“单位人”。
(二)完善制度法规
在制度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完善教师流动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如城镇教师的农村支教制度、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和法规推进教师的双向、有序流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制定考核标准
教育的发展完全依靠教师自觉是行不通的。教师流动作为一项集体行为,应该有相应的考核标准来约束。比如符合交流条件并按规定参与了流动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中给予相应优先权。将教师流动交流列为学校教育工作考核奖励的的主要指标之一等。
(四)建立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发挥教育督导监控作用,对当地教师流动的开展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流动公平、公开、透明地执行和落实。
当然,让教师在校际甚至区际流动只是一种手段,要想完善教师管理,实现教育均衡,最终还是要依靠城乡师资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