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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2014/6/10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教师的同一不适当行为,如果学校管理层已经做出处理,管理层其他成员就不得再进行处理。可在现实中,一些教师因为一次不适当行为,往往会受到多次批评。

案例

事例一:一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教学事故,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公告贴了,在大会上通报了,按理说,对于该教师不适当行为的处理就应该结束。但学校领导在各级会议和公开场合经常要以此为例,以警示他人。每当听到此事,这位老师都如坐针毡。

事例二:一位班主任由于教育不到位,课间操时大部分同学动作不准确,被副校长看到了,副校长打电话给该教师,提醒他要注意此类情况;副校长又将这一情况告诉政教主任,政教主任也打电话给该教师,提醒要注意此情况;政教主任又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年级组长,年级组长也打电话给该教师,提醒要注意此情况;年级组长又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分管的年级组副组长,最后年级组副组长再次提醒该教师要注意此情况。前前后后,该教师接到领导电话共4次。

分析

教师的一次不适当行为,要多次或者长期为这一行为承担责任,多次接受处理,在教师的管理中存在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这是对教师权利的过度侵害。在上述事例中,一次公开批评或者一次电话提醒,都是行为责任人应该付出的代价,但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或者多次电话提醒,学校管理方式就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

第二,影响学校领导与教师和谐关系的建立。自己有不适当行为,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重复处理,教师必然产生抵触情绪,使领导在教师中的形象大受影响,以后相处或多或少会存在阴影。

第三,影响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心理研究表明,让教师具有积极的情绪状态,如高兴、快乐、幸福、满足感等,既可以提高其完成教学任务的热情,又能促进其心理健康。每一次处理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一定的负面情绪,多次处理让教师多次或者长期经受这种负面情绪影响,对于教师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其工作的效率。如果教师将这种负面情绪迁怒于学生、同事,后果就更严重。

鉴于以上考虑,在教师管理中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教师的严重不适当行为,发现人无权处理的只能上报,除此之外,发现人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提及此事。各级学校领导发现教师的轻度不适当行为,自己已经处理的不得再责成下级处理,不得将教师的不适当行为向上级汇报、向下级通报(学校决定应该公开处理结果的除外),即处理即结束。责成下级处理的应明确说明,自己不得再就此事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学校各级领导不得再在公开场合提及此事。学校各级领导在公开场合提及已经处理的教师不适当行为,学校领导必须在影响范围内对涉及教师公开道歉。

教师管理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治理念在学校管理中的运用,它保障了教师的正当权益,优化了学校领导与教师的关系,是学校实施人本化管理的有效举措,必将得到广大教师的普遍欢迎,在和谐校园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